在實務中被稱為“小小微企業”的,指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一定金額,在減低稅率(減按20%稅率)的基礎上,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減半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規定,從2015年起,享受該項優惠的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為20萬元。新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又規定從2015年10月起至2017年12月31日,上限提升至30萬元。
新政對2015年所得稅計算的影響
按照上述稅法和財稅〔2015〕34號、99號文件的規定,2015年度享受減半征稅優惠的“小小微企業”,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以兩個判定標準:1月~9月不超過20萬元,10月~12月不超過30萬元。這樣就出現“一個年度中以兩個所得額標準來判定能否減半征稅”的局面。
(一)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0萬元的,適用25%的稅率計繳企業所得稅。
(二)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依然按財稅〔2015〕34號文件執行,即將所得減半計入年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繳企業所得稅。
(三)從2015年10月起,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將所得減半計入年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繳企業所得稅。
例示1:小型微利A企業2015年應納稅所得額為24萬元,其2015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為4.2萬元,具體計算如下:
1.計算方式一(分段直接計算實際應繳稅額)
(1)2015年1月~9月應繳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24×9÷12=18(萬元)應繳企業所得稅=18×20%=3.6(萬元)(2)2015年10月~12月應繳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24×3÷12=6(萬元)
應繳企業所得稅=6×50%×20%=0.6(萬元)
(3)2015年度實際應繳所得稅3.6+0.6=4.2(萬元)
2.計算方式二(為填報納稅申報表而間接計算實際應繳稅額)
(1)2015年度按法定稅率計算的應繳所得稅24×25%=6(萬元)
(2)2015年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率優惠的減免稅24×5%=1.2(萬元)
(3)2015年度享受降低稅率后再減半征稅優惠的減免稅
24×3÷12×50%×20%=0.6(萬元)(4)2015年度實際應繳所得稅6-(1.2+0.6)=4.2(萬元)。
由于預繳是按當年累計會計利潤結合部分納稅調整計算的實際利潤累計額來計算應繳所得稅額,因此,不能簡單地將四季度的利潤直接套用“減半征稅”的方法計稅,而應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10月~12月的所得。
例示2:小型微利B企業2015年1月~9月合計利潤21萬元,10月~12月合計利潤12萬元,2015年累計利潤總額33萬元減除可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8萬元,實際利潤累計金額為25萬元,在2016年度1月預繳2015年四季度企業所得稅時:
(1)2015年1~9月應繳所得稅25×9÷12×20%=3.75(萬元)(2)2015年10~12月應繳所得稅
25×3÷12×50%×20%=0.625(萬元)(3)2015年度實際應繳所得稅3.75+0.625=4.375(萬元)
(4)預繳2015年第四季度所得稅
將全年應繳企業所得稅4.375萬元減除“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即為“本季度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
例示3:小型微利C企業201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其中:1月~9月28萬元,10月~12月2萬元),其2015年度第四季度應退企業所得稅0.35萬元,具體計算如下:
(1)2015年度應繳所得稅
30×9÷12×20%+30×3÷12×50%×20%=5.25(萬元)
(2)2015年1月~9月已按財稅〔2015〕34號文件預繳所得稅28×20%=5.6(萬元)
(3)2015年第四季度預繳時應補(退)所得稅5.25-5.6=-0.35(萬元)
例示4:小型微利D企業2015年4月開業,4月~12月應納稅所得額為27萬元,則該企業2015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就為27萬元,而非將27萬元按9個月再折算出12個月的應納稅所得額36萬元。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為9個月,10月1日后的經營月份數為3個月,2015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為4.5萬元,具體計算如下:
(1)2015年4月~9月應繳所得稅27×6÷9×20%=3.6(萬元)
(2)2015年10月~12月應繳所得稅27×3÷9×50%×20%=0.9(萬元)(3)2015年度全年應繳所得稅3.6+0.9=4.5(萬元)。
例示5:E企業2015年11月開業,11月~12月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8萬元,則該企業2015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就為28萬元,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和10月1日后的經營月份數均為2個月,其2015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為2.8萬元,具體計算如下:28×2÷2×50%×20%=2.8(萬元)。
例示6:小型微利F企業2015年11月注銷,其1月~11月應納稅所得額為22萬元,其2015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為4萬元,具體計算如下:
(1)2015年1月~9月應繳所得稅22×9÷11×20%=3.6(萬元)
(2)2015年10月~11月應繳所得稅
22×2÷11×50%×20%=4×50%×20%=0.4(萬元)
(3)2015年11月注銷時全年應繳所得稅3.6+0.4=4(萬元)。
注:如果小型微利企業是在2015年10月以前注銷,其2015年實際經營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則按財稅〔2015〕34號文件規定,將所得減半計入年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繳企業所得稅。至于對注銷企業清算時涉及的企業所得稅,仍按相關清算規定執行。
準確運用“小微”優惠政策的關鍵
通過以上6個案例的計算,可見在2015年度實施財稅〔2015〕99號文件最新優惠政策以及與財稅〔2015〕34號文件銜接的關鍵是:一個標準,分段計算。
即能否享受減按20%稅率(減低稅率)和將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減半征稅)的優惠,均須以年度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為判別指標,而非以減除2015年10月~12月所得后的余額來判斷其他月份是否超過20萬元。也就是說,201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大于2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全年可享受減低稅率的優惠,但只有10月~12月的所得可以享受減半征稅的優惠,其他月份的所得則不能享受減半征稅的優惠。到了2016年度,上述問題也就自然都解決了,直接以年應納稅所得額來判定即可。
從以上多個案例,結合財稅〔2015〕34號文件、99號文件的計稅規定,可以總結出2015年經營期滿12個月的小型微利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率:
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稅負率為:20%×50%=10%;
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之間的,稅負率為:9÷12×20%+3÷12×50%×20%=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