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萬得通訊社報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于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進行規范。
《通知》共5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進行了界定,并針對業務存在的問題提出規范要求。
一是對跨省票據業務進行界定。《通知》將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分為授信類業務和交易類業務,并對兩類業務分別進行了界定。
二是對票據業務主要風險隱患提出監管要求。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落實已有監管要求、加強重要環節風險控制、加強員工管理和培育合規文化等。
三是針對跨省交易類業務提出監管要求。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開展跨省票據交易,限制風險較大的跨省紙質票據交易。
四是針對跨省授信類業務提出監管要求。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異地授信內部管理制度、實行嚴格授權管理以及建立內部協同控制機制等。
五是強化跨省票據業務監管。要求各級監管部門加強業務監測與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整改問責,并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通知》的實施有利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合規穩健經營,降低跨省票據業務的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有利于減少資金在金融體系內空轉,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于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的通知》答記者問。
為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票據業務,有效防范風險,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近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于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如何界定跨省票據業務?
答:票據承兌、貼現等授信類業務,以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與承兌申請人、貼現申請人注冊地是否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作為判斷是否為跨省業務的依據;票據轉貼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交易類業務,以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與其交易對手營業場所所在地是否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作為判斷是否為跨省業務的依據。
二、《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通知》共5條,包括對跨省票據業務進行界定、對票據業務主要風險隱患提出監管要求、針對跨省票據交易類業務提出監管要求、針對跨省票據授信類業務提出監管要求和強化跨省票據監管等五方面的內容。
三、與原有相關規制相比,《通知》有哪些新的要求
答:《通知》首次針對跨省票據業務提出相關監管要求:一是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和中國票據交易系統等票據市場基礎設施開展跨省電子票據和紙質票據電子化交易,并要求自《通知》印發之日起6個月后,停止開展跨省紙質票據交易;二是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慎開展跨省票據承兌、貼現業務,擬開展或已開展相關業務的,應建立異地授信內部管理制度,實行嚴格授權管理,建立分支機構間的協同與控制機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