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中小企業協會會費標準及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日期:2007-01-22
中國中小企業協會會費標準及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12月11日)
第一條 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于調整社會團體會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3']95號)精神,參照國內相關團體組織的做法,結合中小企業具體情況和本會《章程》確定的業務范圍,考慮到工作成本等因素,特制定本會會費標準及管理辦法。
第二條 交納會費是本會每個會員應盡的義務。會員會費是本會開展活動的主要經費來源。
第三條 按會員的性質,本會會員交納會費標準如下:
(一)單位會員:每年一次性交納會費2000元;
(二)理事單位會員:每年一次性交納會費10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會員:每年一次性交納會費50000元;
(四)副會長單位會員:每年一次性交納會費200000元;
(五)個人會員:每年一次性交納會費500元。
第四條 各地中小企業相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會員,可根據實際情況繳納會費。
第五條 按照“取之于會員,用之于會員”的原則,本會會費主要用于為會員提供服務和按照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開展的各項業務活動,保證本會工作正常運行的開支。
第六條 會員初次入會時一次性交納當年會費,以后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通過銀行轉帳或郵局匯寄方式一次性繳清當年度會費。
第七條 本會收取會費一律使用財政部印(監)制的社會團體會費收據。
第八條 本會會費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定期向會員公布會費收支情況,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審查,并在年檢時向民政部門報告會費收支情況。
第九條 對本會收取會費不符合《民政部、財政部關于調整社會團體會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和第五條規定的,會員單位有權拒絕繳納,并可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條 本辦法于2006年12月11日經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即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歸本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