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布的《關于支持開展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中央財政通過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給予示范城市獎勵支持,由示范城市統籌使用。
通知強調,示范城市不得將中央財政獎勵資金安排用于基地樓堂館所等基建工程支出,要重點強化對創業創新基地服務能力的支持。這些支持包括對入駐基地的小微企業適當減免經營場地、生產廠房費用等;改進對小微企業的公共服務,并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等信息化手段,促進形成服務平臺互聯互通、資源共享的服務體系;協調落實支持創業就業以及鼓勵創新的相關政策措施等。
通知稱,示范期內,計劃單列市及省會城市獎勵總額為9億元,一般城市(含直轄市所屬區、縣)獎勵總額為6億元。示范期為3年,獎勵資金分年撥付。
此外,通知表示,將對示范城市實行績效考核,建立退出機制。對不能按期保質完成示范工作的城市,扣回獎勵資金并責其退出示范;對示范工作完成好、成績突出的城市,按獎勵資金規模10%加大獎勵。
不過,想要成為示范城市并不簡單。五部門將聯合對申請示范的城市進行資格審核,對通過資格審核的城市,組織現場公開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