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出招護盤地方融資平臺,貸款還不起可以延期
發布日期:2015-05-08
面對一大批在建項目的“嗷嗷待哺”,雖然融資平臺公司已經明確不能新增政府性債務,但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三部委還是聯合送出了一顆大大的定心丸。 中國政府網5月15日消息,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妥善解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后續融資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5月11日獲得了國務院批復,銀行要支持在建項目的存量融資需求,地方政府則需要規范實施在建項目的增量融資。
所謂融資平臺公司,指的是這樣一類經濟實體——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功能,并擁有獨立法人資格。 在穩增長的背景下,《意見》明確要求,對于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并已放款,但合同尚未到期的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全面把控風險、落實信貸條件的前提下,繼續按照合同約定發放貸款,不得盲目抽貸、壓貸、停貸。
值得一提的是,三部委明確,如果平臺公司還是無力償還貸款,雙方應修訂借款合同,合理確定貸款期限。 具體表述是,“如果項目自身運營收入不足以還本付息,銀行可與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協商,在后續借款與前期借款合同約定的責任一致,且確保借款合同金額不增加的前提下,重新修訂借款合同,合理確定貸款期限,補充合格有效抵質押品。”并不是地方融資平臺所有的項目都能享受這一政策的。 在2014年9月21日《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成文日期之前,經相關投資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并已開工建設的項目,才屬于在建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