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懷柔區資金獎勵政策
一、政策依據
北京市懷柔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懷柔區財政局《關于印發北京市懷柔區用能單位能源審計推廣實施方案的通知》(懷發改發〔2014〕17號);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懷柔區“十二五”時期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能源審計資金獎勵標準
年綜合能耗2000-5000噸標準煤的重點用能單位,財政獎勵資金不超過10萬元,其中:滿額獎勵標準為10萬元,中間檔次獎勵標準為9萬元,基礎獎勵標準為8萬元;年綜合能耗500-2000噸標準煤的公共機構,財政獎勵資金不超過8萬元,其中:滿額獎勵標準為8萬元,中間檔次獎勵標準為7萬元,基礎獎勵標準為6萬元。
三、能源審計資金獎勵對象
資金獎勵對象為納入懷柔區用能單位能源審計推廣實施方案,且能源審計報告質量最終評定為“合格”以上等級的年綜合能耗2000-5000噸標準煤的重點用能單位和年綜合能耗500-2000噸標準煤的公共機構。
四、能源審計資金獎勵管理要求
獎勵資金使用應當符合財政資金使用的相關規定和國家有關審計等要求,專項用于能源審計相關工作,各相關單位不得截留、挪用。
五、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獎懲措施
(一)每2年召開1次全區節能表彰大會。對2年考核總評成績前6名的重點用能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其中2年的考核結果中有1年為未完成等級的單位,不予表彰和獎勵)。獎勵資金在區政府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安排列支。
(二)對考核等級為“未完成”的重點用能單位予以通報批評,一律不得參與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不辦理國家免檢等扶優措施;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單位GDP能耗考核體系實施方案》的規定,暫停其新建項目和新增工業用地的核準和審批;對重點用能單位中涉及到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的考核結果,由區國資委作為對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依據,實行“一票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