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央各部委對“36條”的實施細則密集出臺。繼鐵道部、衛生部、交通部發布實施細則后,國資委發布14條意見,鼓勵民間投資參與國企改制重組,國企和民間資本可以共同設立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戰略新興產業,進行境外投資。證監會也發布通知,支持民企上市和再融資、債券融資、境外上市,促進民企上市公司規范發展。此外,證監會還鼓勵民間資本入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并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減少行政審批項目。 對此,有評論認為,民資破冰的春天已到來。 而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教授、上海東方學者特聘教授沈偉對《中國企業報》記者表示,各部委實施細則操作性弱,具體條文和措施基本上是呼應或重復法律對民企和民間資本實行非差別待遇的規定。因此,從《實施意見》的規定看,這些松綁措施并沒有政策亮點或有效的推進措施。 沈偉直言,民企和民間資本的競爭優勢或者公平競爭條件并不存在。國企的勢力和實力決定了國企仍然會在相當一段時間里能夠“路徑依賴”,維持市場強勢地位和相當大的市場份額。最重要的是,市場環境不具備民企和民間資本復蘇和增長的因素。各部委實施意見和“36條”對民企和民間資本開放的都是鐵路、醫療和銀行等行業壟斷非常盛行的領域,這些領域的市場競爭態勢已經成型,不存在民企和民間資本可以公平競爭的條件。 “民資春天”言之過早 濟南大學公司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導師孫國茂教授接受《中國企業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認為各個部委放寬民間資本的一系列《通知》和《意見》就意味著民營企業和民間資本的春天到了,這顯然是有點太樂觀了或者說太幼稚了。 孫國茂認為,各部委的《通知》或者《意見》更像是應景之作和無奈之舉,而非誠心所為。事實上,國務院早在2005年初就已經下發了《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即“老36條”。“老36條”明確規定了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行業和領域;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壟斷行業和領域;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金融服務業;鼓勵非公有制經濟參與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重組等。 “但是,快10年的時間過去了,國務院的這些規定究竟有哪些得到了落實?又取得了哪些成效?”孫國茂反問:“為什么會這樣呢?” 一是在國家壟斷條件下,所謂的市場競爭已經變成了不同的政府部門和利益集團的競爭了。在制度條件不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其他力量很難打破這種壟斷競爭; 二是長期以來由政府管制所形成的行業壁壘給政府部門帶來巨大的利益,這種部門利益使政府部門安于現狀、樂于現狀。 事實上,讓民營資本參與國企重組的結果又會怎樣呢?去年,國內一家權威的研究機構公布了一份長達200頁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研究報告,研究結果表明:2001—2008年,如果把名義利潤總額中的各種補貼等收入扣除,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平均的真實凈資產收益率為-6.2%,也就是說,國有企業整體上是處在虧損的狀態。 操作細則尚未成熟 據了解,關于新能源、通信等領域對民資開放的相關細則也正在加緊編制中。 那么,民營資本參與國企重組后,是讓民營資本與國有企業一樣虧損呢,還是讓民營資本控制國有企業?重組后的國有企業如何進行公司治理?類似這樣的問題國務院的“新36條”沒有明確,各部委的《通知》或《意見》更沒有涉及。 沈偉建議,真正落實“36條”和各部委實施意見的政策目標需要中央部委為民企和民間資本提供導向性的政策優惠,比如有更加優惠的貸款條件、補貼資助和更加便捷的審批程序,形成民企和民間資本的實質“利好”條件。這些優惠其實是對民企和民間資本多年“利壞”的補償。 “更加重要的是,中央部委要真正進行反壟斷執法,打破行業壟斷的既得利益格局。這個任務不僅決定著‘36條’和《實施意見》是否真正落實,更關系到市場經濟何去何從,是市場化的市場經濟還是壟斷型的市場經濟。‘36條’和《實施意見》推進的吸引民間資本進入更多的經濟領域有利于穩定經濟增長和改善民生。”沈偉表示,“同其他經濟政策一樣,如果沒有持久的努力,這樣的政策推進恐怕也可能只是曇花一現。” 財經評論人楊國英撰文指出,打破民資準入限制勢在必行,但是這不應僅作為挽救經濟下行探底的應急式行動,而應成為我國深化市場改革的根本理念,更應確保在可行性操作細則和嚴格監管機制的前提下具體實施,而不是持續“摸著石頭過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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