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管法征求意見 涉稅信息共享機制博弈空間大
發布日期:2013-06-20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近日,由國家稅務總局起草的稅收征管法修正案,已提交到國務院法制辦,開始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征集將持續到7月7日。
據接近國家稅務總局的人士介紹,修法將按“兩步走”進行。目前修正案只是第一步,先將一些相對明確的內容寫入法條。修正案通過后,再考慮第二步更細致的修訂。
“其他部門有義務向稅務機關提供涉稅信息”,這無疑是最受矚目的新規。若稅務部門得以充分掌握各方面的涉稅信息,一些重要的稅改活動將更容易,如個稅向綜合方向改革,能加強對高收入人群的稅收監管等等。
不過,涉稅信息事關各部門的利益,要求其他部門單方面向稅務機關提供信息,不會輕易獲得通過。“涉稅信息提供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預示著各部門間的利益博弈還將繼續,需要國務院從中協調。
修正案還釋放了一些重要信號。稅收征管法中的“滯納金”,被強調為“稅款滯納金”,使得拖欠的稅款,將面臨“無上限追繳”的嚴厲懲罰。
小步前行
早在2008年,修改稅收征管法被列入人大一類立法計劃,國稅總局成立起草小組,并在全系統內進行廣泛的意見征集。但五年時間過去了,修法工作并沒有取得太多實質性進展。
地稅系統一官員向本報記者介紹,一方面,由于稅收征管實踐已經發生很大變化,改革相對超前,使得法律配套跟不上。如納稅評估,作為稅收征管實踐中的一環,在現行征管法中無任何規定。另一方面,在于其他相關法律的修改。如刑法修正案中,已經取消了“偷漏稅”這一概念,征管法也需要進行調整。
但2008年的修法行動為何中止了呢?上述地稅官員指出,當年基層反映的問題很多,同時考慮到,有些規定在當時也難以實施,所以想等時機更成熟,再行完善。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指出,稅收征管法涉及到國家與納稅人,稅務機關內部機構的權力配置,還有稅務機關與其他機構的關系,這些關系調整不易,需要時間來凝聚共識、利益博弈。
對于此次公布的修正案,上述地稅官員表示,“還是以穩定為主”,對于納稅人的權利規定不多,對于未來征稅管理模式也沒有任何前瞻性的規定。他指出,將部分納稅服務職能,外包給中介機構、銀行等,有助稅務機構減負,突出核心職能。
劉劍文也認為,征管法有進步,但也有不少遺憾。他說,原來學界希望稅收征管法至少能是個“中改”,但現在看來,修改的條款非常有限。修正案中關于建立納稅人識別號,以及擴展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都是在強化納稅人的義務。但是,納稅人的權利保護的內容沒有相應的增加,如形成共識的廢止“復議前置制度”沒有提。
艱難的信息共享
目前而言,只有工商、海關兩個部門的涉稅信息,與稅務部門有比較好的對接。
但涉稅信息卻散落在財政、工商、住建、交通、國土等諸多部門。而涉稅信息作為征稅的基礎,只有在全面的數據基礎上,納稅評估、稅收征管等才能變成可能。
上述接近國稅總局的人士介紹,如果沒有相關法律的規定,各部門都沒有義務來提供相關信息,能否獲得相關信息,完全取決于對方的主管意愿。
國稅系統一官員介紹,現實中涉稅信息的獲取,各個地方的情況都不一樣,主要靠地方官員來推動。關鍵在于官員的個人能力,跟地方的經濟狀況沒有必然的聯系。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張斌指出,信息數據庫是各個部門掌握的核心資源之一,體現了部門利益。目前,政府各部門間的信息共享,是不通暢的。
目前征管法中,銀行機構的義務僅僅是提供納稅人的開戶賬號信息。上述國稅官員告訴記者,若涉及到稅務稽查,經上層領導簽字,走一定流程后,銀行等金融機構也會配合提供涉嫌賬號的相關信息。
張斌進一步指出,政府組成部門的數據庫都是由公共財政的錢支撐建立起來的,政府部門間的信息共享不應該有太多阻礙。但金融機構掌握的儲戶信息等,涉及到他們掌握的核心商業資料,金融機構可能不會將這部分數據完全提供給稅務部門。
利益博弈空間大
目前修正案,增加了一條“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所掌握的涉稅信息”。
同時,尤其對金融機構的義務,做出了規定。金融機構的義務在原有提供納稅人開戶賬號信息的基礎上,增加“提供本單位掌握的儲戶賬戶、支付或計入該賬戶的利息總額、支付或計入該賬戶的投資收益及年末(或期末)賬戶余額等信息。
不過,上述接近國稅總局的人士表示,修正案對于金融機構義務的規定,現在還僅僅停留在基本信息上,其實稅務部門對于“第三方交易信息”非常關注。就是說,修正案現在僅僅是規定提供賬戶相對靜態、單方面的信息,但對于賬戶間的資金往來、交易項目等并沒有規定。
張斌認為,應該將政府間部門的信息共享的大門打開,不僅僅其他部門需向稅務機關提供信息,稅務機關的信息也能為其他部門所用。只不過,要規定相關的保密機制。具體操作細則可能難以在征管法中體現,但泄密需要擔負的責任,如視同泄露國家機密罪等,還是有必要寫入法條中。
不過,即便是政府間的信息共享,可能也不會那么輕易通過。劉劍文指出,現在稅收征管法,只是讓信息單純從其他部門流入稅務機關,有些部門有想法是可以理解的。有些部門可能會認為,稅務機關掌握的信息才是最全面的,應該讓稅務部門將信息分享給其他部門。諸如公安、海關、安全等部門,對稅務信息也是有需求的。
所以,修正案中又增加了一句“涉稅信息提供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在一些專家看來,關于信息共享的機制,仿佛變成了一個“空頭支票”。未來各部門的利益需要平衡,修正案也僅在征集意見的初級階段,變數不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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