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3月7日電商務部7日發布公告,公布了《商務部實施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有關事項的暫行規定》。規定稱,外國投資者并購屬于《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明確的并購安全審查范圍的境內企業,應向商務部提出并購安全審查申請。
根據規定,在向商務部提出并購安全審查正式申請前,外國投資者申請人可就其并購境內企業的程序性問題向商務部提出商談申請。如果申請人所提交的并購安全審查申請文件完備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商務部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受理申請。屬于并購安全審查范圍的,商務部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在其后5個工作日內提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部際聯席會議進行審查。
規定指出,自書面通知申請人受理申請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申請人不得實施并購交易,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不得進行并購審查。15個工作日后,商務部未書面告知申請人的,申請人可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手續。
規定強調,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行為對國家安全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根據聯席會議審查意見,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終止當事人的交易,或采取轉讓相關股權、資產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該并購行為對國家安全的影響。
規定還指出,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國務院有關部門、全國性行業協會、同業企業及上下游企業認為需要進行并購安全審查的,可向商務部提出進行并購安全審查的建議,并提交有關情況的說明(包括并購交易基本情況、對國家安全的具體影響等)。屬于并購安全審查范圍的,商務部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建議提交聯席會議。聯席會議認為確有必要進行并購安全審查的,商務部根據聯席會議決定,要求外國投資者按本規定提交并購安全審查申請。
公告稱,規定實施期間,公眾可于2011年3月5日至4月10日,向商務部提交意見和建議。商務部將對本規定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估,并結合公眾意見和建議,對規定進行完善。規定有效期為2011年3月5日至201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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