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減負應“釜底抽薪”
發布日期:2013-07-03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我國改革開放30多年,中小企業處于難得的發展機遇期,中小企業如雨后春筍般大量涌現,其數量、產值持續攀升。目前,中小企業在繁榮經濟、吸收就業、改善民生、推動創新上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時,中小企業還在推動市場體制和機制建設上發揮了主導作用。但是,自2008年經濟危機以來,受出口增速回落、通脹和人民幣升值的影響,中小企業各種生產要素價格上漲,用工貴、融資難、融資貴、開拓市場難等問題不斷凸顯,陷入困境的企業數量不斷增多。除此之外,財政收入的增速依然遠高于經濟增長的速度和居民收入增長速度,中小企業稅費負擔仍在不斷加重。
目前,減輕中小企業負擔已經由企業呼聲變成了社會各界共識。2012年國務院將中小企業減負列入了 《政府工作報告》。2009年—2012年財政部、發改委兩次大規模清理收費項目,工信部也下發了《企業減負專項行動方案》。但盡管如此,中小企業的負擔依然沉重,財政方面也出現了 “一邊減負,一邊增收”的奇怪現象。究其根源:
一是財政體制上的原因。目前減負政策主要由相關部委推動,而中小企業稅費是地方收入,在減負問題上存在著責、權、利不對稱問題。地方政府若找不到替代財源,或者不能切實降低政府支出,就缺乏減負動力,即使名義上“減”了,也會用其他方式將損失補回來。
二是稅制設計上的原因。我國的主體稅種是增值稅、營業稅和所得稅,其他稅費往往與其掛鉤。比如,增值稅的稅基由勞動者工資和利潤構成,由于通脹所導致的企業工資支出增加帶動增值稅支出增長。又如,“五險一金”大約占工資總額的42%,企業工資總額增長就會帶動“五險一金”費用上漲。
三是存在大量的行政性收費。目前,地方的行政性收費分顯性收費和隱性收費兩類,后者往往搭車于企業商業性支出,如水電煤費支出中,此外,有些還被包裝成市場經濟的正常收費,比如事業單位的檢驗、檢測項目收費,金融、電力、港口等大型國企的各種超過市場正常價格的收費,學會、協會乘年檢之機搭車收取的會費等等。
四是統計上的原因。例如,政府提高土地拍賣價格導致中小企業多支付的土地費用是不統計入通貨膨脹指數的。再如,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打著執法之名,向企業 “吃拿卡要”,對企業也是一項沉重負擔。由于這些支出無法統計入企業負擔,因而企業主對負擔的感受,遠高于統計上的負擔。在我國,中小企業產品是面對市場的,它們很難通過漲價來轉嫁相應負擔,而只能自我消化。一旦消化不了,中小企業就只有停工破產。
今年2月張德江副總理在天津調研時指出,“發展中小企業不是權宜之計,而是長期的戰略任務。”因此,落實政府減輕中小企業負擔的政策就不能夠“避重就輕”和搞形象工程,而是應該采取“釜底抽薪”式的果斷措施,切實減輕中小企業負擔。在這方面,我們建議:
第一,完善中小企業權利體系。對于大量的中小企業來說,因為規模比較小,在權利體系不完整、不明確的情況下缺乏足夠的手段去抵制各種負擔,而只能夠采用非常規的手段,如行賄及偷漏稅的手段削減相應的負擔,這將導致大量的中小企業帶病運轉并為企業的發展埋下隱患。可以說,中小企業權利不明確及其所導致的負擔增減機制不完善是中小企業負擔“增多減少”的重要原因。如果能夠讓駱駝參與決定哪根稻草才是最后一根,永遠就不會被壓倒的駱駝;同理,中小企業如果有能力對不合理的負擔說不的時候,那么中小企業負擔過重的問題才能夠得到有效的解決。因此,應該盡快完善中小企業權利體系,形成良好的中小企業負擔形成的機制。
第二,變結構性減稅為普惠性減稅。當前減負政策的重點,從行業看主要是對科技型、創新型、創業型、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的減稅,從規模看主要是對小型和微型企業減稅。從效果看,2012年我們通過對東部某省的企業負擔調研,發現享受中央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的企業還不到同類型企業的4%。可見,這個省“減稅政策”的宣傳效果遠遠大于實際效果。如果對某類中小企業減稅,而其他不減稅,這就會造成市場不公,并且會給地方政府留有很大的操作空間和管理黑洞,容易形成新的政企不分和滋生腐敗。為此,我們應采取普惠制減稅政策,給所有中小企業以喘息之機。
第三,積極推動事業單位和壟斷性企業的改革。在我國,事業單位是政府政策制定和執行的重要一環,政府把部分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能及收費權放給了部分事業單位,他們就能依托行政權力收取壟斷高價,其結果是政府得的不多,卻擔了“斂財”之名,這實是得不償失。為此,各級政府應按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的要求,嚴格實行政企分開,政事分開,積極推動事業單位和壟斷性企業的改革。此外,我們還應建立國家監察機制,支持媒體曝光那些不執行政企分開,政事分開的地方政府。
第四,繼續推動費改稅。根據財政部公布的2013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我國涉企收費仍高達183項,其中,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有131項、基金性的29項、罰款23項,此外還有一些地方性收費項目。減輕中小企業負擔,既需要繼續減少收費項目,同時也需要把那些必須的收費項目以稅收的形式確定下來,使其明確化、顯性化、固定化。同時,在推進費改稅過程中,還應該理順不同層級政府之間的財權和事權的關系,使地方政府一定的事權對應相應的財權。
第五,建立減負跟蹤調查機制。通過建立對中小企業的長期跟蹤調查,了解當前各地區、各類中小企業負擔的真實情況,并及時公布結果。通過這一方式,給那些“明減暗增”的地區以相應的壓力,促進其將減負政策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