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民營銀行 破產機制應先行
發布日期:2013-11-05 來源:《企業導刊》
文/張朝暉
成立民營銀行的呼聲一浪高過一浪。鼓勵民間資本設立銀行固然重要,但不容忽視的是,長期以來一些人士認為,銀行關系國家金融穩定和安全,“大而不能倒”成為銀行的“拐杖”甚至“護身符”。因此,徹底去除銀行的國家信用隱性擔保,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并允許銀行破產,應成為設立民營銀行先決條件。
首先,設立民營銀行目的在于打破國有銀行壟斷地位。在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銀行破產不應成為“禁忌”。一方面,利率市場化加速推進和金融脫媒必然導致銀行經營壓力加大,爭奪優質客戶必然帶來競爭白熱化;另一方面,銀行加強對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對風險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尤其是民營銀行將主要服務于中小微企業,如何回避財務狀況不佳、達不到貸款要求的企業,要求銀行具備足夠強的管理能力。所以,允許“壞”銀行退出將是市場競爭最好體現。
其次,從國際經驗看,“大而不能倒”不能成為銀行“護身符”。2007年,銀監會啟動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條例起草工作,但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及救助“大而不能倒”銀行的爭論一度影響起草工作進程。2011年,銀監會重新牽頭起草工作。
該破產卻不破產的銀行易引發系統性風險,最終帶來經濟衰退甚至社會動蕩。反思國際金融危機,美國的銀行大量破產的重要原因是在發展過程中長期積累的問題未及時、有效解決。上世紀90年代,日本的銀行存在巨額不良貸款,導致風險加大。由于沒有及時啟動破產清算程序,損失進一步放大,日本許多銀行倒閉。
第三,雖然多國均有銀行破產先例,但任何國家在處理銀行破產清算時均慎之又慎。銀行破產風險具有巨大的傳導性。一方面,銀行間有廣泛的經濟往來,一榮俱榮,一損俱損;另一方面,銀行均為高負債經營,如一家破產倒閉,往往會造成信用危機,引發擠兌和系統性金融風險。
所以,我國未來銀行破產立法的原則應是,既要收回“免死金牌”,也要盡量避免破產清算沖擊金融市場 。
一般認為,我國對“問題”銀行應從三個層面開展救助。首先,一旦銀行遭遇流動性風險,央行通常會向問題銀行提供“最后貸款人貸款”。下一步,監管機構有權在銀行出現重大經營風險時,采取停業整頓、接管、并購和重組等措施,對問題銀行進行破產重整,從而維持、恢復銀行財務狀況,保留銀行核心業務以實現繼續經營。最壞的情況是,銀行重整失敗或被銀監會宣布不適合重整,只能退出金融市場。
最后,業界普遍認為,存款保險制度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條例是相互依存的關系。存款保險制度是銀行破產制度實施先行條件,也是銀行市場化退出機制重要支柱。
存款保險制度指由存款機構按存款的一定比例向存款保險機構繳納保險費,當存款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
央行此前表示,在存款保險制度缺失條件下,國家實際上承擔隱性的擔保責任,易導致銀行缺少風險約束機制,為追求高額利潤而過度投機。所以,銀行存款保險制度推出,可為銀行因經營不善而退出市場提供安全而有效的路徑選擇,最大限度保護中小儲戶存款利益和中小銀行公平競爭,降低政府和監管機構支出,避免社會出現不穩定因素。
業內人士建議,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可考慮先實行簡化的分類差別保險費率,按商業銀行屬性分為國有大行、股份制銀行、城商行和信用社,分別適用不同費率水平,待條件具備后再過渡至風險差別費率。(來源:中國證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