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限額銀行說了算
發布日期:2014-05-28 來源:《企業導刊》
近日,銀監會和央行聯手下發《關于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監發10號,下簡稱10號文),試圖規范商業銀行和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合作。
10號文延續了此前銀監會的86號文和央行的5號文的基調,從保護客戶資金安全和信息安全出發,對有針對性的問題細化了規范,涉及客戶身份認證、信息安全、交易限額、交易通知、賠付責任、第三方支付機構資質和行為、銀行的相關風險管控等。
86號文是銀監會于2011年8月下發的加強電子銀行客戶信息管理有關規定,5號文則是今年1月央行下發的關于加強銀行卡管理業務的有關規定。
一位不愿具名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人士表示,10號文整個文件重點指向的是快捷類支付業務合作,重申86號文的一些觀點,并提出更加具體的簽約要求,跟前一段時間,先是有個征求意見稿、而后下調快捷支付額度、停接口等舉動是一脈相承的,為的是通過限制快捷支付封堵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成長空間,把它們牢牢固定在線上小額支付領域。
中央財經大學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銀行這么做主要是出于防控風險、從消費者利益出發,但究竟風險有多大,并沒有量化的標準。各家支付機構的規模和風控能力不盡相同,采取一刀切的方法難免武斷。這項規定是將權力下放給銀行,銀行根據各家支付公司和客戶的情況具體自己確定限額和期限,這也符合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作用的精神。
中金公司銀行業研究團隊:繼四大行下調快捷支付的支付限額后,此次10號文提到了兩點,可能會對快捷支付,包括余額寶等的申購產生影響:第一,快捷支付用途受限。10號文指出,“銀行應構建安全的網絡通道,制定安全邊界,防止第三方機構越界訪問”(所謂越界訪問,指快捷支付的功能超出了銀行的授權范圍)。據了解,銀行普遍對支付接口的用途設定一定的限制,比如只能用于繳納水電煤氣費,但部分第三方支付機構在操作中存在擴寬支付接口用途的行為,比如將之擴寬到購物。 第二,快捷支付開通受限。10號文指出,“首次建立業務關聯時,必須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和銀行的雙重身份鑒別”。而實踐操作中,開通快捷支付時一般只需要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身份鑒別。增加銀行的身份鑒別,會影響開通快捷支付的便捷性和客戶體驗。
某大型券商的銀行業分析師:客戶和交易信息是大數據環境下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重要資產,如果未來被迫和銀行分享,將影響第三方支付公司這些數據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