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起個體戶個稅扣除標準上調
發布日期:2011-08-26
近日,財政部發布了《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通知》表示,9月1日起,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42000元/年(3500元/月)。這是自工薪階層的個稅免征額調整后,國家對個稅起征額度進行的又一次調整。
《通知》規定,個體戶向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扣除;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據了解,此前個體戶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時的扣除標準是2000元/月,即全年24000元。
對于此次《通知》的規定,北京市地稅局的相關工作人員表示,“該扣除標準主要是針對生產經營者,與此前針對工薪階層的個稅免征額度調整不同。”該工作人員表示,此次征稅標準其實是和即將實施的工薪收入個稅新起征點實現了統一。對于一些企業尤其是個體經營戶來說,這一標準的提高減輕了他們的納稅負擔。
調整后,小規模經營戶在所得額征繳稅費標準方面將會比原來降低1500元。對個體工商戶業主而言,經營收入是毛利潤,不能算做所得額進行計費繳稅,而是要去除經營成本費用后的利潤額,再減去費用標準3500元后,才是所得額,所得額再乘以相應的稅率才是個體工商戶業主等三類個人所得稅應繳稅額。
該工作人員稱,“變化較大的除了起征點調整之外,這一次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改當中,有關個體工商戶的部分也有所調整,即個稅征收的級距進行了擴大,如第一級的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從原有的5000元擴至1.5萬元,最后一級從5萬元擴至10萬元。”該工作人員表示,雖然有所變化,但是稅率檔次依然維持5級,稅率也依然按照5%-35%征收。
據介紹,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分項征稅制度。這次調整個體工商戶業主等三類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工薪階層與小規模經營者之間在個人所得收入上出現較大落差。
按北京市地稅局相關人士的估算,假設某個體戶扣除成本后年收入是4萬元,那么,目前,他每年要繳納的個稅是:(40000-24000)×20%-1250(速算扣除數)=1950元;新規實行后,由于其年所得未達到42000元的扣除標準,所以可不再繳納個稅。
假設某個體戶扣除成本后年收入是5萬元,目前,他每年要繳納的個稅是:(50000-24000)×20%-1250=3950元;新規實行后,他仍然可適用第一檔稅率,應繳納個稅為:(50000-42000)×5%=40元。兩者相比,可減輕稅負3910元。
截至去年底,全國個體工商戶戶數達3452.89萬戶,登記從業人員7097.67萬人。也就是說,9月份個體戶個稅“起征點”的提高后,個體戶如果扣除成本費用,每月盈利在3500元以下的,可不繳納個稅,在3500元以上的,也可少繳稅。如此計算,將有大量個體工商戶從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