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營業執照期限擬定4年
發布日期:2011-08-26
個體營業執照期限擬定4年
文/本刊記者 葉寒
《個體工商戶條例》將于11月1日起實施。為保障該條例順利實施,進一步完善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體制,國家工商總局起草了《個體工商戶條例》的配套規章《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8月1日起至14日,在其網站上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建議。
征求意見稿明確,有經營能力的公民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個體工商戶的開業、變更和注銷登記應當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和本辦法辦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有效期最長為4年;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的使用期限核定營業執照有效期,有效期最短為6個月。個體工商戶應當于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換領新營業執照,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換發。
征求意見稿指出,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除當場登記的外,登記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并自登記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征求意見稿,首次規定當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為家庭經營的,“應當同時提交參加經營的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業內人士介紹,由于個體工商戶在經營中是以家庭財產來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因此,家庭成員的備案很有必要。此項規定的增加,是對個體戶進行規范管理的必然要求。
征求意見稿明確,公眾查閱個體工商戶的開業、變更、注銷登記、驗照的相關信息等,登記機關應當提供。個體工商戶登記材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登記機關不得對外公開。